丙五 發議、喻、證 2:40
前項如次第作竟,即為盡其能事,然恐意有未盡,須量自己所知,不妨另加議論。 8:44 或恐聽不了解,在其難會之處,再舉事物以譬喻之。又有根器少鈍,難明高深之理,更須演說因緣公案以悟之。 19:43 惟
議論左之右之,自可任意取捨,但以不背聖教量,為其準則;雖不背乎聖教量矣,然亦不應與本經之旨抵觸。 28:40
譬喻固不必盡依典籍,拾人唾餘,但舉現代事物,總以親切為佳。 34:50
因緣公案,不限今古,以史書所載者,較易啟人之信,假欲虛擬一事,亦無不可,只應視作寓言,以助興趣。 41:06
議論貴乎純正透闢,不宜空泛,
譬喻只舉一端,不可拉雜,
因緣公案,有時可說二種,卻當一反一正,意不雷同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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