講經一座,自有預定之時,時至不可遲講,時盡不可不輟。或疑既須按段,又須守時,難免顧此則失彼,顧彼則失此, 11:13 必責段、時恰符,不無削足就屨乎?予應之曰: 19:27 是不然也。預有籌畫,何難修、短中節,如量尺裁衣,著之焉有不合度者? 27:16 凡常任講席者,及執教鞭之士,多能控制時間,不使超越,否則不但侵佔他人之鐘點,而聽者亦不得休息之機。此事除預籌以外,臨時亦有展、縮方便, 36:30
如:
逐段先誦,加入因緣,起寫黑板,音調放緩等,皆展長之助也。
隨句講而不誦,譬喻、因緣一概剔刪,不再起寫黑板,語言緊促等,皆縮短之法也。
然講者應注意者,即將預籌材料,講及半時,便當查看鐘點,應展、應縮, 44:20 此際取捨。若時已過三分之二,則無及矣。 50:12 切莫因時已盡,尚未講完,截去其尾;或段已講完,時尚有餘,再開下段之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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